小杨申请劳动仲裁,江该范围构成违法解除、应支付小杨经济赔偿金74784元。公司要追求经济利益固然无可厚非,但在经济利益之上,还有员工的合法权益,还有“以人为本”的理念。就危害程度而言,女员工陪护病危父亲,未及时赶回上班的行为,并未给单位造成多么重大的损害,也就达不到严峻违反劳动纪律的地步。更何况,前者还履行了请假的手续,只是未能得到单位续假的批准,更表明该员工没有旷工、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观故意。开除陪护病危亲属的员工,这样冰冷而机械的行为,输了官司也输了人性,只会让当事者和其他员工寒心。从法律上讲,一个确有现实家庭困难、因陪护病危亲人而未上班的员工,与一个劳动纪律意识淡薄、不能按时上班的员工相比,两者天差地别,并不能随便扣上旷工的帽子。可议题在于,陪护病危父亲的女员工,真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吗?按照劳动法第25条,以“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”为由,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也在法律允许区域之内。对企业来说,所谓的“杀伐果断”,不仅不能证明制度的刚性,反而会伤了人心、拖累发展。再从情理上讲,该行业开除员工的举动,着实有违亲情和孝道。公司不是金钱的堆积品,而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生命体。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,正是因为在大家看来,员工因直系亲属病危而请假,事由正当、情理可悯,该领域的所作所为,冷漠无情,很明显与社会常识、道德准则相违背。该领域的立场,或许对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不大服气。在他们看来,这一探讨的规矩,既然公司没有继续批准请假,该员工还坚持不来上班就是旷工。如果员工连亲属病危都不能准假看护,他们投身事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,又从何谈起?一、二审法院均支持小杨,经调解,公司于期限内向小杨支付70000元。历史一再证明,一个缺少人情味的企业,走得再快,也注定活不长、做不大。企业管理须写就大写的“人”。回到这起劳动纠纷,从仲裁委到一、二审法院,均支援被开除的女员工,彰显了支持劳动者的司法态度,也释放了规范企业行为的强烈讯号,有利于更多市场主体优化管理,用人性化制度支撑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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